裁判文书详情

万**与镇江吉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万**与镇江吉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(2014)京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依该调解:“被告镇**有限公司、镇江吉**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前返还原告万**借款2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(利息按月息2%计算)。案件受理费24720元,减半收取12360元,保全费5000元,合计17360元,由被告镇**有限公司、镇江吉**有限公司负担”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未归还欠款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: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、车辆可供执行;被执行人名下房产,本院另案已进行拍卖,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。

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

上述事实,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。

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,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进入拍卖阶段,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、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京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,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,向本院申请异议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