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马**与陈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马**与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(2015)京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依该法律文书:陈**欠马**的借款本金63000元、实现债权费用2042元,合计65042元,陈**于2015年11月底前将此款给付马**;陈**于2013年11月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,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,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。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马**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。

本院认为

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马**与被执行人陈**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。申请执行人马**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院认为,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5)京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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