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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**、谢**与周长林旅店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审理的原告邱**、谢**与被告周*林旅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,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,发现案情复杂,于2015年3月9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。因登记立案时,原告系按减半后的数额缴纳的受理费,本院遂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。但原告未按期补交相应受理费用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,依法将按撤诉处理,已经收取的诉讼费则退还一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原告邱**、谢**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应交纳1830元,已收取的915元向原告退还一半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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