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与被告周**、镇江**总公司、中国太平洋**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以尚需继续治疗为由,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0元,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杨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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