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刘*振诉被告镇江**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,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本院受理后,原告刘*振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,自愿撤回对镇江**产管理局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原告刘**申请撤回对镇江**产管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对被告镇江**产管理局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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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