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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**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冯*、郭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**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郭**、冯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鼓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,确认:一、被告郭**、冯*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**鼓楼支行贷款本金987000.18元、利息28797.87元、罚息2086.75元,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、罚息(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);二、被告郭**、冯*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**鼓楼支行律师费50000元;三、如被告郭**、冯*未履行上述(一)、(二)项债务,原告中国银行**鼓楼支行有权对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街50号3幢一单元1001室房产,在债权数额141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、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。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在执行中查明,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、无银行存款,其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街50号3幢一单元1001室房地产本院为轮候查封。秦**院正在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,已函告秦**院,要求参与分配。本案执行标的为171655.9元,未到位标的为171655.9元。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,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。

上述事实,有谈话笔录,查询回执为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,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据此,依照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(2015)鼓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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