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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审申请人丁**与被申请人徐*、中国银行**楼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丁**因与被申请人徐*、中国银行**鼓楼支行、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董**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5)宁*终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丁**申请再审称:徐*与董**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,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决董**退还房款,徐*返还房屋,而原审仅判决董**退还徐*购房款和利息1094253.19元。现在丁**根据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替徐*向银行还款,一旦履行完毕抵押注销,房子仍徐*名下,我方权利则无法保障。请求提起再审。

再审被申请人辩称

徐*提交意见称:除了本案以外,董**还欠我30多万元债务未还,我已经另案起诉。为解决本案债务,我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,希望法院能尽快拍卖案涉房产。丁*新的再审申请不成立,请求依法驳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(一)本案中,徐*与董**、丁**就位于本市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007幢1102室房屋签订的《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》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,徐*基于该无效合同向董**支付的购房款,董**应当予以返还。因丁**与董**系夫妻关系,丁**应当对董**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。(二)关于徐*起诉要求丁**、董**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,鉴于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尚未注销,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尚未成就,故原审判决徐*可在案涉房屋抵押权注销后另行主张,并无不当。

综上,丁*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丁*新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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