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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*、殷**与中国平安财**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中国平安财**港中心支公司(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连**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刘**、殷**保险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(2014)海商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平安保险连**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**、被上诉人刘**、殷**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*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(2014)海商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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