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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**民医院东院区普外二科、姜某某单位受贿罪再审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(2014)6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市二院东普外二科、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一案,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(2014)海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,以姜某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;市二院东普外二科无罪。原审被告单位市二院东普外二科、原审被告人姜某某没有上诉,原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,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2015年10月9日,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连检诉审刑抗(2015)3号刑事抗诉书,向本院提起抗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审被告单位市二院东普外二科诉讼代表人沈某某、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谭**到庭参加诉讼,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**出庭履行职务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《中华人**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二百二十七条第(五)项、第二百四十五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**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二百七十九条、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(2014)海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。

二、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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