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盱眙新**任公司与兴隆教育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新华**任公司与被告兴隆教育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盱眙新华**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盱眙新华**任公司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理由正当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盱眙新华**任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748元,减半收取374元,由原告盱眙新华**任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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