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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*与泗阳县八集乡人民政府人事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诉被告泗阳县八集乡人民政府(下简称八集乡政府)不服人事管理纠纷一案,经江苏省**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,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等材料。本院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**及其委托代理人叶*、被告八集乡政府委托代理人胡**、许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**诉称,其于1994年12月应征入伍,于1997年12月退伍,1998年10月经泗阳县人民政府统一安置在八**经站工作,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。1999年底,泗阳县对全县农经部门进行超编减员,采取所谓专业竞争上岗考试的方法,导致原告参加工作几个月就被下岗。2001年8月泗阳县再次进行乡镇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试,其还是被通知下岗,从此被告没有重新安排其工作,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。2005年1月,被告向其送达一份解除人事(劳动)关系通知书,要求其于当年3月1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。至2008年,宿迁市作为全省乡镇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单位,被告再次下发通知书要求其参加竞争上岗考试,但必须先签订终止人事(劳动)关系协议书后方可参加考试,否则视为自动放弃、后果自负。原告在第一时间向泗阳县**委员会申请仲裁,但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。根据国发(1993)54号文件、国发(2005)23号文件、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正当、合法的权益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依法恢复原告事业编制;2、依法恢复原告在泗阳县八**服务中心的工作;3、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保险;4、依法补偿自原告下岗后的生活费;5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八集乡政府辩称,一、被告不是适格主体。原告不是被告职工,与被告没有人事、劳动关系。原告原系八集**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,八集**服务中心与乡政府是不同的主体。二、本案法律关系不当。原告曾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乡政府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,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。三、原告自2008年5月与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,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,原告已丧失胜诉权。综上,应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
经本院审理查明,刘*之于1997年12月转业后被安排在泗阳县**服务中心工作。中共**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6日向刘*之出具《关于参加泗阳县乡镇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试通知书》,载明:“根据全市统一安排,乡镇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试于2008年5月25日进行。希你接到通知后,于2008年5月18日前到乡政府办公室签订终止人事(劳动)关系协议书后报名参加乡镇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试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竞争考试,后果自负。”因刘*之未能通过考试而失去事业编制身份,其向泗阳县**委员会申请仲裁,2008年12月22日,泗阳县**委员会向其出具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》(泗**(2008)第06号)。刘*之认为,八集乡政府未落实国家针对转业军人的一系列安置政策,侵害其合法权益,故诉至本院,要求处理。

以上事实有军人转业证、中共**镇委员会作出的《关于参加泗阳县乡镇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试通知书》、泗阳县**委员会作出的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》等证据在卷佐证,足以证实。
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(二)有明确的被告;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;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”。故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。本案系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,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规定:“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、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规定处理。”第三条规定:“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、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,也可以协商解决。”该条对人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。本案中,刘**与其用人单位泗阳县**服务中心因离职发生人事争议,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退还原告刘**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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