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喜诉被告江**限公司、宿迁中**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7130元已减半收取8565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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