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泗阳县人民政府、泗阳城**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审理原告李*军诉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、泗阳城**有限公司、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李*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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