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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阳市特种电缆厂与江苏华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特种电缆厂与被告江苏华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并无规避法律之处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丹阳市特种电缆厂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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