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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宿迁富**限公司、宿迁市宿**技术服务中心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其与被告宿**有限公司、宿迁市宿**技术服务中心、徐州公正**责任公司、第三人夏国*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其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李*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其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2800元,减半收取1140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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