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苏州银**甪直支行与苏州**有限公司、苏州**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行股**神龙门窗有限公司、苏州**限公司、苏州市相城区陆**窑砖瓦厂、黄龙海、张**、金*、刘**、黄**、吴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苏州**甪直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原告苏州**限公司甪直支行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321元,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,合计人民币47321元,由原告原告苏州**限公司甪直支行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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