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梅诉被告武**、管文广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*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孙**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1800元,减半收取5900元,由原告孙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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