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人楼与被告赵**、张**、镇江**限公司、镇江**有限公司、镇江**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(2015)京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,现原告提供现金担保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解除对原告褚人楼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牌坊街153号2单元604室房产(宁房权证建转字第××号)的查封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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