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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峰与乔**、徐州**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乔**、徐州**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高峰撤回对被告乔**、徐州**训学校的起诉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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