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乔**、徐州**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高峰撤回对被告乔**、徐州**训学校的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郝*与中国人民**司宝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钮**与中国人民**司宝应支公司、姜**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陶*与扬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等与安邦财**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*与魏**、江苏兴**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汤*与印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朱**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**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**、刘**、单志浪、常州顺**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
秦*与高红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崔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