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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朱**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朱**因与被上诉人王**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(2015)沭韩*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进行了听证审理,上诉人朱**的委托代理人朱**,被上诉人王**的委托代理人何*到庭参加听证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理认为,因朱**向原审法院申请本案借款出借人东台市**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,而原审法院未通知东台市**民委员会到庭,导致本案借贷的有关事实没有查清,故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(2015)沭韩*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退还上诉人朱**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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