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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*与印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汤*诉被告印*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汤*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汤*撤回诉讼。

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汤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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