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原告汤*诉被告印*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汤*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汤*撤回诉讼。
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汤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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