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V.ZHAI与李**管辖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V.ZHAI与被告李**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后,被告李**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,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兴化市,经常居住地在无锡市**开发区,要求移送无锡市**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院认为被告李**户籍所在地在兴化市,经常居住地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李**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无锡市**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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