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招商**限公司吴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(6)

案件描述

原告招商**吴江支行与被告高*、翁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(2014)吴江商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该判决书明确:一、被告高*、翁*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**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,偿付欠息(含罚息、复息)1800元(截止到2014年2月8日),及自2014年2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欠息(其中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按年利率12%计算,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%计算)。二、若被告高*、翁*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,则原告招商**吴江支行有权就被告高*出质的存款35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。如有不足,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。三、驳回原告招商**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6162元、保全费2120元、公告费560元,合计8842元,由被告高*、翁*负担。至期,因被告高*、翁*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权利人招**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,执行标的310642元,执行费4560元。

本院立案受理后,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、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,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。同时,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,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。

本院查明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、存款情况,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,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、车辆登记情况,查封了执行中,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峰名下的苏E×××××、苏E×××××汽车(查封至2015年11月25日,申请人可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,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,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),上述车辆下落不明,故无法处置。执行中,申请人已将被执行人高峰质押的存款35000元扣除。鉴于以上情况,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,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,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上述事实,有生效法律文书、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。本案立案执行后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,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。综上,本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院(2014)吴江商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,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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