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连云港**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**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连云港**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连云港**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连云港**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7175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连云**程有限公司承担(原告已交纳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