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季**与姜**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季**诉被告姜**、**习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。原告季**、被告姜**到庭参加诉讼,第三人**习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因案情复杂,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季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姜**、第三人**习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季后仁诉称:2014年6月3日,原告与第三人一起与被告签订荒山转包协议书,协议第一条约定,被告将其从案外人王**处取得的位于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唐郢组的75亩荒山转包给原告和第三人,转包租赁期限为十八年零一个月,转包金为145000元。协议签订前即协议签订当天,原告分两次给付被告一半承包金共计72500元。协议签订后,第三人先行承包经营一年,自2015年6月原告实际承包经验时,发现被告转包的荒山实际使用面积只有协议约定面积的一半,远远小于75亩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欺诈了原告,根据协议第六条的约定,违约方应当给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。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退款事宜,被告均不予理睬。请求判令解除原、被告于2014年6月3日签订的《荒山转包协议书》,判决被告姜**返还原告荒山承包金72500元;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姜*雷辩称,不同意解除合同,不同意赔偿违约金。

第三人韦习社未发表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2014年6月3日,被告姜**(转让方)与原告季**、第三人韦习社(受让方)签订一份《荒山转包协议书》,约定被告将与他人合伙承包的荒山中自己个人承包的75亩转包给原告和第三人。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十八年零一个月,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32年7月10日止。转让的荒山位于龙泉村唐郢组南山,东与李**荒山交界、南至山边、西与刘*交界、北与王郢组荒山交界。合同第二条约定,荒山总转让金为145000元,受让方于2014年4月2日已付定金20000元,于2014年6月10日付50000元,2015年1月1日付55000元,余款20000元于2015年年底一次性付清。原告季**于2014年4月2日给付被告姜**承包金22500元,于2014年6月10日给付承包金50000元。原告季**经营后认为荒山面积不足75亩,要求解除合同未果,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。

另查明:本案审理中,根据原告季**申请,本院委托淮安清华**估有限公司对本案争议荒山面积进行了鉴定。2015年12月,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,明确本案争议荒山的面积为55.53亩。原告季**支出鉴定费8000元。

上述事实有原、被告当庭陈述,原告提交荒山转包协议书、收条、淮安清华**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等予以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被告姜**庭审中称原告季**知晓转包荒山的实际面积,但其自己对实际面积又无法陈述,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,故对其陈述本院不予采信。本案《荒山承包协议书》明确约定转包的荒山为75亩,现实际面积仅为55.53亩,应认定被告姜**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,原告季**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。

对原告季**要求返还承包金的请求,因合同约定承包期为十八年零一个月,按一年两季计算,合同期限已履行近四季,按照比例本院酌情扣减承包金12000元(145000元÷36季÷75亩×4季×55.53亩)。被告姜**应返还的承包金为60500元。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,因被告姜**的违约部分为少交付荒山约20亩,按承包合同计算的单价,该部分四季的损失约为4300元(145000元÷36季÷75亩×4季×20亩)。酌情考虑违约金一定的惩罚性后本院认定违约金5500元。

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、第一百三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解除原、被告于2014年6月3日签订的《荒山转包协议书》;

二、被告姜**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回原告季**承包金60500元,给付原告违约金5500元;

三、驳回原告季**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2750元,由原告季**1268元,由被告姜**负担1482元;鉴定费8000元,由原告季**负担3690元,被告姜**负担431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民法院,同时向该院(收款单位名称: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,开户行: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,帐号:34×××54)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