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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*与魏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袁*与被告魏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金*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袁*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*、被告魏*及其委托代理人董*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袁*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2011年1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均系再婚,婚前由于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,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,且为了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请求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3、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魏*辩称,双方均系第二次婚姻,且已结婚五年,双方均很珍惜彼此的感情,感情一直很好,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是未能对再生育达成一致意见,从而产生矛盾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家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2010年1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因原告想再生育一个孩子,被告认为经济条件上达不到要求,双方产生矛盾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双方的陈述、结婚证复印件,经质证,本院予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一般应从婚前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。本案中,原、被告系经人介绍恋爱结婚,系合法的婚姻关系,虽然双方均属再婚,但从闹矛盾的原因来看,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,还不足以导致感情确已破裂,原告袁*诉称与被告魏*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请求离婚缺乏充足的证据,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如果双方能够相互信任,相互尊重,珍惜夫妻感情,原、被告和好是有可能的。经调解未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袁*与被告魏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40元,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袁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淮安**民法院。同时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规定向淮安**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。(收款单位名称:淮安市财政局;开户行:江苏省**城中支行;帐号:34×××54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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