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**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祁**、泰州晶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镇江新**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镇江**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80元,保全费5000元,合计18480元,由原告镇江**易有限公司负担。
(以下无正文)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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