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**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**限公司、吴*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坛**限公司、吴*新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镇江市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60元,减半收取为180元,由原告镇江市**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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