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**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**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扬州市**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扬州市**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9128减半收取4564元,由原告扬州**装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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