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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兆红合同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解**、刘*、刘*与镇江**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(2014)润*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依该裁判,被告镇江**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赔偿款38万元;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0元,由被告镇江**限公司负担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。

执行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一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万元,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,合计383500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,即:2015年1月31日前付款203500元,2015年6月30日前付款9万元,余款9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。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,则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,另承担申请执行人损失2万元。二、在上述付款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法院在程序上终结执行,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,申请法院恢复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,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润*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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