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原告戴**与被告赵**、李**、江苏天**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戴**撤回对被告赵**、李**、江苏天**限公司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为13000元,财产保全费5000元,合计18000元,由原告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