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与被告镇**有限公司、李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镇**有限公司、李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**有限公司、李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8元,由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