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镇江**有限公司与镇江**有限公司、李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与被告镇**有限公司、李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镇**有限公司、李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**有限公司、李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8元,由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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