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镇江**限公司与蒋**、朱**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镇江**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**、朱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(2014)徒民初字第0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依该调解书: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00元。判决生效后,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。申请执行标的为240902元,申请执行费3514元。

执行过程中,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徒民初字第01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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