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江苏盱眙**有限公司与江苏威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江苏盱眙**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盱眙农商行)与江苏威**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威**公司)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(2015)淮中商初字第00094-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因威**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根据盱眙农商行的申请,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威斯特公司的全部房地产因涉案已被上**东新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,本院暂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。另查明,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、车辆及其他债权可供执行。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盱眙农商行,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,于2016年1月12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**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和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江苏省**民法院(2015)淮中商初字第00094-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,向本院提出异议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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