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甲与被告李*乙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甲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,由原告李*甲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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