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东台**有限公司与江都**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**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市鑫诚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东台**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东**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,且没有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,原告东**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东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,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,由原告东**有限公司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