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张**、赵**诉被告郑**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、赵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6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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