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上诉人汪**、汪**、汪**、汪**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汪**、汪**、汪**、汪**因继承纠纷一案,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(2015)浦桥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汪**、汪**、汪**、汪**以其已与莫*、汪**、汪**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,于2015年7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上诉人汪**、汪**、汪**、汪某丁申请撤回上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汪**、汪**、汪**、汪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汪**、汪**、汪**、汪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