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石*诉被告广德县**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,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、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石仪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原告石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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