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戴*发诉被告广德县**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,原告戴*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审查后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原告戴洪发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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