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广德县**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被告广德县**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,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、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