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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银行**相城支行与祝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与被告祝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由,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晴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晴的起诉,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祝晴的起诉。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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