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与被告祝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由,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晴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晴的起诉,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祝晴的起诉。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中国**州相城支行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