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史**与被执行人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南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。
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,尚未执行到位30000元及利息。
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、风险告知书,将上述执行
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,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,
本院查明
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,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,下落不明,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。
上述事实,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
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
程序中,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,下落不明,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和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4)南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,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