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徐州**有限公司与被告朱**、周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,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徐州**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徐州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**、周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4元,原告自愿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