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徐州**有限公司与朱**、周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(2)

审理经过

原告徐州**有限公司与被告朱**、周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,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徐州**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徐州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**、周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4元,原告自愿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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