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蒋**、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*与被告蒋**、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张**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*的委托代理人马*,被告蒋**、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共同委托代理人楚巨山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*诉称: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蒋**,被告蒋**经营超市卖场,并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,多次向原告借款,月息2分。后被告蒋**不能按时付息,经双方结算,被告蒋**拖欠原告王**借款56万元及利息5600元,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,写明了借款数额,并重新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。被告蒋**所借款项均用在超市卖场,被告蒋**又在借据上加盖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公章,双方约定借款可随时要求偿还。2015年8月份,原告王**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,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6万元及利息(以56万元为本金,按照月利率1%,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)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蒋**、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辩称:由于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是个人独资企业,根据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31条的规定,应当先由单位的财产予以偿还,不足部分由蒋**个人财产予以偿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15年7月22日前,原告王**与被告蒋**之间发生过3笔借贷关系,均约定月息为2分,后经双方结算,被告蒋**于2015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,借条载明“今借王**现金伍拾陆万元整1分息”,未载明还款期限。蒋**在借条上签名的同时,加盖了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的公章。

另查明,被告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是被告蒋**的个人独资企业,蒋**认可所借王**款项均用于卖场的经营。

以上事实有原、被告的陈述,借条等证据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债务应该清偿。原告王**和被告蒋**之间的3笔借贷关系在2015年7月22日进行结算,被告向原告出具56万元的借条,因未约定还款期限,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。原告王**同时主张按月利率1%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,被告亦不持异议,本院予以认定。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市场在借据落款处加盖公章,被告蒋**亦认可所借款项用于该企业的经营,故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市场应与被告蒋**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蒋**、睢宁县**级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**借款56万元及利息(以56万元为本金,按照月利率1%,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)。

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8元,由被告王**、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(鉴于原告已预交,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