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杨**与被告新沂**料有限公司、陆**、李**(久)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**与被告新沂**料有限公司、陆**、李**(久)买卖合同纠纷一案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杨**以被告身份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,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系对其权利的处分,本院予以准许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432元,减半收取2216元,由原告杨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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