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江**海农场与杨**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杨**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临海农场劳动争议一案,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(2013)射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不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(2013)射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。

二、本案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杨**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