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鲁**与被告江苏**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鲁**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鲁**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鲁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300元,减半收取2150元,由原告鲁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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