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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**与刘**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审原告曹**诉原审被告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(2013)天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2015年9月14日,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常检民(行)监(2015)3204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,以(2013)天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,当事人恶意串通,伪造借款证据,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企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多分执行款,不仅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,还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,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,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一、本案指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再审;

二、再审期间,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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