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泰州市**管有限公司与泰兴**福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**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兴**福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原告泰州市**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**福利厂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。经审查,原告泰州市**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泰州市**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兴**福利厂的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,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87元,由原告泰州市**管有限公司承担(原告已预交87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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